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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 〔2019〕939号),要求对违法排污单位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为有效指导各地规范整改通知书格式和工作程序,加强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监督管理,我部拟印发《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3月26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白璐 蒋松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427
传真:(010)66556428
邮箱:mee.permit@mee.gov.cn
附件:1.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2020年3月20日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对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不能达标排放”类,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排污单位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要求的;(二) “手续不全”类,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三) “其他”类,存在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形的,如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整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多种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书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时间最长的情形为准,不得累加,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通知书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具体格式详见附。(一) 正文。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企业基本信息,载明整改问题类型和整改时限,告知排污单位整改期限内法律责任和逾期未完成的法律后果。(二) 附件。内容包括排污限期整改要求,列明整改问题、整改内容、整改时限等,提出整改期限内污染物排放要求,列明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法定执行标准限值和自行监测要求等。(一) 申请。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赴现场核查),对于存在第一条规定的三种整改情形的,排污单位应提出整改方案,做出整改承诺,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 下达。对于申请材料和整改承诺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提出整改期间环境管理要求,告知相应法律责任和权利等。(三) 整改。排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整改通知书各项要求,按计划完成整改措施,严格控制整改期间各项污染物排放并符合法定排放标准限值,按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等。(四) 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在整改期满前20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说明整改完成情况、达标排放情况和自行监测情况等,按程序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整改期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鼓励排污单位提前完成整改并报送申请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整改进度缓慢或滞后的排污单位加强帮扶指导,定期通过信息平台、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把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对于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应当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整改期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逾期未完成整改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平台公开整改通知书内容,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开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名单及其整改要求,公开通报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案例及处罚情况,将逾期未改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等无证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系统。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已发证排污单位,存在第一条规定的三种整改情形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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